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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淄博政府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和消除职业风险,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进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风险原因而引起的疾病。本方法所称职业风险原因,是指风险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物理、化学、生物等原因的总称。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地区内有职业风险原因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与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第四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推行统一监督管理。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职业病防治的有关工作。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第六条鼓励拓展职业卫生科学研究,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技术,普及职业病防治常识。第七条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有害作业的单位需要打造完善职业卫生管理规范,采取有效治理手段,使作业场合职业风险原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指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将作业场合的职业风险原因及其后果预先告知劳动者。第九条劳动者从事有害作业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有知道作业场合职业风险原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治理手段的权利;(二)有同意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权利;(三)有依法需要单位改变有害作业的劳动条件和获得职业病预防、治疗的权利;(四)作业场合职业风险原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越国家卫生指标而未采取治理手段,又无必要的个体防护手段的,劳动者有权检举、控告和拒绝操作。第十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规范,严格实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流程。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对单位有职业风险的作业场合进行监督检查;(二)参加涉及有害作业建设项目设计、竣工的卫生学审察和验收,进行卫生学评价;(三)对职业卫生监测、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和职业卫生报告规范的实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急性职业病事故进行卫生学调查并参与事故的处置;(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市及区县的职责范围,不能重复测试。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推行卫生监督时,职业卫生监督员有权进入生产现场,调查取证,索取有关资料,被监督单位和个人不能拒绝或者隐匿。职业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觉得大概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可以采取临时应对控制手段。被监督单位和个人需要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