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基本状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含:
(1)杀人起意的时间;
(2)为推行杀人所做的筹备;
(3)拟用杀人方法;
(4)预备杀人的时间地址;
(5)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方法。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含:
(1)推行故意杀人行为的时间、地址、参与人、作案过程、方法;
(2)作案工具类型、数目、来源及下落、涉案物品状况;
(3)打击侵害的部位、次数、强度;
(4)杀人时犯罪嫌疑人体貌特点;
(5)被害人受侵害时体貌特点;
(6)杀人的后果(死亡后果、伤害后果);
(7)杀人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毁灭证据的方法、有无别人包庇、窝藏。
4.犯罪主观状况。包含:
(1)推行故意杀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况(明知可能导致受害人死亡,并期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
(2)刺激、促进犯罪嫌疑人推行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仇杀、奸情、图财、报复、滋事、激情、义愤、防卫过当等)。
5.一同犯罪状况。包含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推行等状况,与每一人在一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用途。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含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修正案(十)